员工拥有劳工管理公司吗?

劳工管理公司完全由租赁资本提供投资,企业的员工不贡献风险资本,原则上也没有义务对企业进行投资,同时,当企业的员工离职时,他就保留他对劳工管理企业的贷款,并获得利息,但同时也将失去对合作社的所有权力,因此员工显然没有资格拥有劳工管理公司的所有权,而倘若赋予员工这样的权力,将会导致企业内新老员工的对立,即老员工为了防止自己的所有权被稀释,一定会阻止新员工的加入。

同时这将也意味着企业完全由自筹资金提供,从而引发Furubotn-Pejovich效应[1],导致投资不足,并且这也就意味着员工可以在退出的时候要求公司偿还他所有权份额,从而威胁公司的生存能力以及对债权人的保证。不难发现,无论是从社会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给予员工对劳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都是不适当的。

债权人拥有劳工管理公司吗?

同理,劳工管理公司完全由租赁资本提供投资,债权人也不贡献风险资本,因此债权人收获的不是股息而是利息,债权人既没有管理劳工管理企业的权力,也没有索取企业剩余的权力,因而即便公司倒闭,债权人也没有资格分配(管理)公司的资产,债权人在公司倒闭时,仍然保留对公司利息的权力,但不会拥有对劳工管理公司资产的处置权。(对于当公司倒闭,而债权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我的建议是让离开的合伙人承担其在公司期间决策产生的债务的人均部分。)

劳工管理公司拥有劳工管理公司吗?

这个答案似乎非常明显,但仍然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让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假设一家劳工管理公司运转良好,其产生的债务要低于他的资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员工们纷纷离职,直到企业的最后一位合伙人都离职后,公司就进入到了一种“无主”的状态,显然这是不可接受的。

劳工管理公司应该被社会所有

基于上面描述的情况,显然应该存在一个公共机构来重新分配公司的资产以防止其荒废,因此,国家应该拥有对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以在其被合伙人抛弃时,将资产在社会间分配,但这样所有制不应该被成为国有制,而应该叫社会所有制,因为国家对资产的唯一权力,仅仅是在其荒废时,将其分配到其他合作社而已,同时,为了减少由于债权人缺乏公司管理权而产生的风险,以及由风险产生的高利息,国家很可能会对劳工管理公司产生的债务进行担保。

在劳工管理市场社会主义中,公有制实际上非常的精妙,它并不是基于某种政治需要或者宣传而存在,而是基于一个由工人管理的公司组成的社会的技术需求,劳工管理市场社会主义天然的离不开公有制,前者需要后者才能生存。


  1. 1.菲吕博顿-佩约维奇效应,是指当产权无法完全界定(如公共资源或集体所有制),会导致“软预算约束”问题,即企业因预期外部救助而不愿提高效率